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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略)/(略)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略) |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那学150MW风电、30MW储能一体化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投资〔(略)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9日 |
灵山景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那学150MW风电、30MW储能一体化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进行审批的请示》(灵景新工〔2024〕02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委托广西钦州韬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那学150MW风电、30MW储能一体化项目(项目代码:(略)-04-(略))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钦州市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略)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其他仍按钦审批投资〔2022〕41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略)